中科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查新工作站有关规定

2007-1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查新工作站于2002年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试行,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科技查新服务。
第二条 本查新站业务工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查新规范》操作实施。
第三条 本查新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管理体制,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第四条 本查新站受国家科技部的直接管理,并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第二章 查新目的与作用


第五条 为科研立项提供客观依据。通过科技查新活动,论证委托查新课题在论点、研究开发目标、技术路线、技术内容、技术指标、技术水平等方面是否具有新颖性
第六条 为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提供成果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客观依据,以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 为科技人员进行研究开发提供可靠而全面的信息。


第三章 查新服务项目

第八条 根据《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本查新站可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下列查新业务:
(一)立项前需要查新的;
(二)研究成果鉴定或申报奖励需要查新的;
(三)技术引进、开发、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查新的;
(四)其他需要查新的

第四章 查新专业范围

第九条 根据本查新站人员的配置、文献资源情况,本查新站受理的查新专业范围主要为理工、农、医类,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力学、生物、机械、化工、电力电子、计算机、仪器仪表、工业控制、光电、能源、材料、医学、药学、农业科学等。
鉴于本省查新单位较少,为满足用户需求,在获得兄弟单位支持的情况下,也从事其他专业的查新。部分专业,查新条件无法具备时,暂不提供查新服务。


第五章 查新文献数据库及追溯年限

第十条 检索的数据库和文献根据具体的委托项目查新要求确定。基本确定原则参照本站《查新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检索文献的年限根据不同的委托查新项目类别、相关研究领域的发展情况而定。一般原则为:
(一)科研立项类查新:从查新之日前推10年到15年;
(二)成果鉴定类查新:从查新之日前推10年;
(三)报奖类查新:从查新之日前推15年;
(四)技术转化和开发及其他查新类:从查新之日前推15年到20年;

第六章 查新手段

第十二条 查新采用机检(国际联机和光盘检索)为主,手检与专家咨询为辅的检索手段,运用综合分析和对比分析的科学方法,为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成果鉴定、评奖等提供客观的、准确的文献依据。

第七章 查新站工作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本查新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申请查新业务资质认定;若获得查新资质,则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交必需的年检材料,接受主管部门的年检和抽查。
第十四条 本查新站查新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科技查新规范》以及修订后的本站《科技查新工作实施细则》实施、操作。
第十五条 受理查新委托采用修订过的《查新委托书》。
第十六条 本查新站根据需要查新的科学技术内容和要求等与查新委托人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查新合同采用参考国家科学技术部文本格式修订的本站《科技查新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本查新站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查新委托人出具科技查新报告,查新报告采用国家科学技术部统一的《科技查新报告》文本。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本查新站在本规定第九条专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本查新站拒绝接受查新委托(同时退还查新委托人提交的所有资料):
(一)委托查新项目不属本站查新专业范围;
(二)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查新委托人不能明确列出查新项目的查新点;
(四)查新委托人要求的交付报告时间过短,以致不能保证查新质量。
第二十条 本查新站按国家科技部《科技查新规范》要求,维护委托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查新委托者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下人员和机构外,本查新站及工作人员不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
(一) 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二) 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三) 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科技的咨询工作有关规定》依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及《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在原《科技查新咨询工作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制订。自2001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