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藏书为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源,为了保障馆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确保书刊的正常流通、维护广大读者利用书刊的权利,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图书馆的所有书刊资料是国有资产,未办理借阅手续,不得私自带出馆(室),违者属于盗窃行为,将按照学校规定从重处罚。
(二)读者所借图书资料,请按规定时间归还以便其他读者能够借阅,超期不还者,须以学校一卡通缴纳逾期滞纳金:0.05元/天。当欠款超过10元,暂停借书权限。
(三)读者所借图书资料,如有遗失,应在2个月内赔偿原版或再版的同种图书,另收加工费5元。否则须按以下情况赔偿:
① 1987年以前的中文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1987年以后的中文图书按原书价3倍赔偿。
② 内部交流文献和外文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
③ 期刊、多卷书、丛书遗失其中一册,按全年或全套定价加倍赔偿,(其余卷期不退)。
(四)读者不得勾画、损污、撕坏馆藏书刊资料,违者按原书刊价格3倍罚款。


